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其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其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其言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本院、苗栗地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1月19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次按刑法第50條本次修正之立法目的,乃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並不當然須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新法且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是否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仍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其言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苗栗地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蔡其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蔡其言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1月19日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為憑,此已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現行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附表:受刑人蔡其言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2年6月3次│有期徒刑1年4月1次│││併科新臺幣30000元│有期徒刑2年7月1次│有期徒刑8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中旬-101.3.8│100年7月初某日-100年│100.10.14-101.1.18││││8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99號│第1699號│第3190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0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38號││├────┼──────────┼───────────┼──────────┤││判決日期│101.11.1│103.1.28│103.9.11│├───┼────┼──────────┼───────────┼──────────┤││法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0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38號││├────┼──────────┼───────────┼──────────┤││確定日期│102.3.26│103.3.11│103.9.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71號│第1750號│第3931號││├──────────┼───────────┼──────────┤││非累犯無押│非累犯無押│非累犯無押││├──────────┴───────────┤執行中(115.9.10-│││編號1-2經中高分院103年聲字第687號裁定應執│118.3.9)│││行有期徒刑6年4月││││執行中(109.4.11-115.8.10、103執更丙559)│││├──────────────────────┴──────────┤││定刑後,102執丙971號之2(併科罰金部分)指揮書待換發(│││115.8.11-115.9.9)│└────────┴─────────────────────────────────┘┌────────┬──────────┬───────────┬──────────┐│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8次│││││有期徒刑6月3次│││││有期徒刑2月22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5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0.8.23-101.1.2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90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38號││││├────┼──────────┼───────────┼──────────┤││判決日期│103.9.11│││├───┼────┼──────────┼───────────┼──────────┤││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938號││││├────┼──────────┼───────────┼──────────┤││確定日期│103.9.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932號││││├──────────┤││││非累犯無押│││││執行中(118.3.10-│││││120.3.9││││├──────────┴───────────┴──────────┤││定刑後,102執丙971號之2(併科罰金部分)指揮書待換發(115.8.11│││-1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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