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溪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溪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8年
5月9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5月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器具吸食器、分裝勺(鏟管)與殘渣袋,經檢驗後均檢出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北地檢檢
察官於108年4月18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緩起訴處分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同年5月9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5322號處分書駁回職權送再議確定,而於110年5月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惟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物品,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
能力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乙醇溶液沖洗後,均採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驗分析,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如附表鑑定書與備註欄所示鑑定書在卷足參(見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卷第91頁),是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全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無法析離,同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基上,聲請意旨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定方法鑑定結果鑑定書與備註1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乙醇沖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卷第91頁)(保管字號:臺北地檢108年度紅字第475號,見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卷第89頁)2毒品器具(鏟管)1個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乙醇沖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毒品器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乙醇沖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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