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被告 何偉彬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捌仟伍佰
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玖仟零壹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映如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