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61號原告 陳位 在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偉 律師被告 李雙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零捌佰貳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映如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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