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9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4號原告 黃勛浩
黃勛揚 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危碧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紀珠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賴春美
何慧璇 李偉律 上列當事人間公保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74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74號判決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及書記官製作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2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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