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83號聲請人登揚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正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上海商業儲│上海商業儲│103年3月25日│200,000元│TUA0000000││││蓄銀行土城│蓄銀行土城│││││││分行黃建│分行│││││││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