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丙○○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岱霖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范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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