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八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