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福寧右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九十年九月五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政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