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