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文習 、 莊李麗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
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調解之聲請
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