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文習莊李麗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
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調解之聲請
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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