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980號

原告 林秀真 即盈新工程行

王照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葉信宏 律師

被告 日盛台駿 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郭翊璿

林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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