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476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12599號),本院再改依協商程序審理,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有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係後備軍人,且為臺中縣後備司令部所屬教育召集之應召員,竟基於意圖避免教育召集之概括犯意,應分別於㈠九十四年七月三日前往臺中縣○○鄉○○路○段○○○號成功嶺營區報到,接受九十三年度博愛二五○一之一號之教育召集,經警於同年六月二十二日,將前開召集令送達至臺中縣○○鎮○○路七之十二號甲○○之戶籍地,由其母乙○○持甲○○之印章予以代收後,並告知甲○○。甲○○竟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以上,未依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㈡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前往臺中縣○○鄉○○路○段○○○號成功嶺營區報到,接受九十五年度博愛二五○一之一號之教育召集,經警於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將前開召集令送達至臺中縣○○鎮○○路七之十二號甲○○之戶籍地,由其母乙○○代收後,並告知甲○○。甲○○竟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以上,未依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
三、處罰條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日晟法官余德正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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