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小字第129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丁○○
被 告 甲○○
7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暨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主文第一項之「利息」應更正為「違約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於主文第一項之違約金誤寫為利息,
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