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游智文 債務人 曹婉君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31,903元,及其中81,633元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載之利息。
二、債務人游智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28,352元及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載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0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曹婉君,游│99年1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1663│智文│││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游智文│95年4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28352││││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游智文│95年5月21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8352││││以內者按上開利│││元││││息附表序號2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息附│││││││表序號2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