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4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
被 告 戴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告積欠原告之信用貸款。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