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15號上訴人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陳由新任法定代理人丙○○聲明承受訴訟之書狀、提起上訴之上訴狀(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需一併提出委任狀),逾期未提出上訴狀,即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瑞祥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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