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巳○○○
辰○○卯○○丑○○寅○○
上五人共被告己○○
申○○午○○未○○子○○癸○○○丙○○○甲○○乙○○庚○○辛○○丁○○戊○○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惟依原告之主張,本件應塗銷地役權登記之土地有2筆,分別為原告 謝蔡潤英 、辰○○、卯○○、丑○○、寅○○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原告卯○○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分別由原告謝蔡潤英、辰○○、卯○○、丑○○、寅○○就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因被告地役權存在所減價額;及原告卯○○就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因被告地役權存在所減價額予以核定,本院前於95年9月25日以95年度補字第262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依上開說明,分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5年9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附卷可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