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字第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交簡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所載「晚上9時許起」應更正為「晚上7時許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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