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蕙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蕙瓊於民國99年6月11日下午2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進化北路與柳陽東街口時,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柏油、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江宏仁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行經上開路口欲左轉柳楊東街時,被告之上開車輛旋與江宏仁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遠端鎖骨骨折、左側肩鎖關節脫臼、胸部挫傷、四肢多處擦挫傷、下嘴唇撕裂傷及上門牙齒斷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洪蕙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江宏仁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1283號調解程序筆錄及告訴人100年6月30日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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