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秀全
陳琪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六千零二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第七十七條之
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參照),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