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素華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莊政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李軼倫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范愛華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鈺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正芳 律師(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16時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斟酌本件案情及100年5月23日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陳正芳律師(事務所設:嘉義市○○街155之8號)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