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執字第3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參壹零伍、壹點 陸玖 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於民國99年5月11日14時許經警採尿送驗,尿液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3105公克、1.694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透明結晶2包,經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3105公克、1.6948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5月25日草療鑑字第099050015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3915號偵查卷宗第29頁)。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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