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37號聲請人 劉萬得 即國陽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六年催字第四四0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催字第四四0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九十七年四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新臺幣)││├─┼────┼─────┼────┼─────┼────┤│01│ 許林碧霞 │彰化商業銀│97.01.30│貳拾萬伍仟│376021││││行萬華分行││ 陸佰元 ││├─┼────┼─────┼────┼─────┼────┤│02│拓源股份│華南商業銀│96.12.09│壹拾伍萬柒│0000000│││有限公司│行和平分行││仟叁佰肆拾││││ 黃國樑 │││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