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22號聲請人天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天寶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97年1月8日│46,200元│MS0000000││││甲○○│生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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