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五洲分行│97年1月28日│1,081,909元│PQ0000000││││限公司 謝仕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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