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77號聲請人星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5月23日、97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海鷗國際企業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881元│97年2月20日│HQ0000000│4個月│││司│營業部│││││├──┼─────────┼────────┼───────┼──────┼─────┼──────┤│002│海鷗國際企業有限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77,616元│97年1月2日│HQ0000000│3個月│││司│營業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