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61號聲請人乙00000000
甲00000000兼上二人共同代理人丙0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14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1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