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駿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058號被告陳駿維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1條之1第3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等罪),前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2年6月28日期滿,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2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著作權法第98條、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
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於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98條,因僅為條號變更,毋庸比較新舊法,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依上開著作權法之規定,關於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故法條用語為「得」沒收),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上開商標法之規定則採義務沒收主義,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修正後改列為同法第97條)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時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
三、經查,被告陳駿維所涉前揭案件,業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12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
1年,並於102年6月28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2片,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坦承在卷,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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