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96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0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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