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驗餘總淨重肆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嫌疑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7
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白色晶體5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95年6月7日北市鑑毒字第160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足憑,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心瑩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