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殺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40791號)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通緝書、具保人戶籍資料、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