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總淨重壹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總淨重1.42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經鑑定之結果,其中白粉2包(合計淨重1.42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29日調科壹字第08000914700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按,故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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