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6號上訴人 盧富雄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明賢 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76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81,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國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