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45號聲請人 郭佳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前聲請本院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0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楊政勳 即紐約│台灣新光商│000000000000│24,800元│100年3月5日│SA0000000││││家具行│業銀行鳳山│3││││││││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