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債權人 郭晏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清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與狀附請款單及收據客戶名稱為 陳穎宏 之記載不相符。
㈡補正雙方簽立委任契約書之影本。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
㈣債務人智理聯合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