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
債權人 張國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彩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3月12日」?
㈡請完整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聲請狀所載案號為113年司促字21774號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