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

債權人 張國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彩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4年3月12日」?

㈡請完整敘明本件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聲請狀所載案號為113年司促字21774號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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