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告 何季璇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偉鳴 、 李寶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