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
法定代理人 姚啟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中欠繳期間金額計算「35,592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江然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9樓)及債務人江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