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

債權人海闊天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啟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雙掛號郵件簽收回執影本。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中欠繳期間金額計算「35,592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江然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9樓)及債務人江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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