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告 張嬡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登竤(即喬靖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1096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萬09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