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9號
法定代理人 廖睿疄
法定代理人 黃彥傑
被告鈺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315元(計算式:632,100元+439,215元=1,071,3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