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39號原告乙○○被告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得就對造補提之書狀表示意見或陳報和解方案。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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