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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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丙○○
乙○○己○○丁○○戊○○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辛○○、庚○○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1至4項所示之「附表」(起訴狀疏未以附表表明原告請求被告移轉苗栗縣○○鎮○○段○○段279、279-
2、280地號,興埔段1255、1255-1地號、濫坑段723-1地號○○○鄉○○段1160、1247地號等8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何)。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