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23號
原 告 甲○○
原告對被告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
40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同意書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將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原告部分,其訴訟標的應.
核定之,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
27,388元,原告僅繳納5,.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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