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本院95年度交簡字第246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20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246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5,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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