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建築法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間犯違反建築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161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589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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