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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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7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7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62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19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