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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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偵字第一三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所犯重利等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鄭雅文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