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乙○○被告甲○○被害人丙○○○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分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