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蕙芬 即 劉姚茜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9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雖曾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但經本院查詢保險同業公會結果,目前僅餘中國人壽(原保誠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單有效,另經本院向保險公司查詢後,保單解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29,083元,但聲請人自陳保單解約金為134,000元略高於本院查詢金額,故以聲請人陳報金額為準,對各債權人較有利;再查,聲請人現住於父母家中,雖不用支付房租,但仍需補貼父親水電瓦斯家庭雜支等費用約3千元,另自陳每月工作通勤需支付交通費1千元。復查,聲請人目前於高雄市環境保護局,擔任約聘之登革熱防治隊臨時人員,採一年一聘(105年有獲續聘),月薪固定,無發放其他獎金,依據其104年6月至104年12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公會費平均為21,108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契約影本、保險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薪資證明、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臨時人員契約書、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21,108元,做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9,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中國人壽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134,00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住於父母家,每月補貼父母水電瓦斯費雜費3千元,且工作通勤需支付交通費1千元,惟考量聲請人目前身負債務情況,任其每月個人支出,應以內政部公布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含房屋費用支出)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單解約金現值平均,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板信銀行│99546│1.65%│157│├─────┼────────┼─────┼──────┤│聯邦銀行│0000000│26.72%│2538│├─────┼────────┼─────┼──────┤│玉山銀行│178609│2.96%│281│├─────┼────────┼─────┼──────┤│滙豐銀行│471212│7.82%│743│├─────┼────────┼─────┼──────┤│中國信託│797468│13.23%│1257│├─────┼────────┼─────┼──────┤│上海商銀│399992│6.64%│631│├─────┼────────┼─────┼──────┤│台新銀行│880080│14.6%│1387│├─────┼────────┼─────┼──────┤│萬榮行銷│871693│14.46%│1374│├─────┼────────┼─────┼──────┤│磊豐資產│162191│2.69%│255│├─────┼────────┼─────┼──────┤│鈺富資產│86037│1.43%│136│├─────┼────────┼─────┼──────┤│元大資產│99110│1.64%│156│├─────┼────────┼─────┼──────┤│富邦資產│371512│6.16%│585│├─────┼────────┼─────┼──────┤│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金│9500││││額││├─────┼────────┼─────┼──────┤│清償成數│11.35%│還款總額│684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